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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11-07-18 10:16   131095538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文明、整洁、宁静、安全”的人才培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大学各种公寓、宿舍及在内住宿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大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是大连大学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舍办),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贯彻学校文化理念,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学生解决住宿中的各种问题。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 使用寝室内的一个床位及相应的配套措施;
(二) 对于住宿设施提出维修;
(三) 普通宿舍与公寓之间申请调换。
第六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 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四) 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 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规定细则

第七条 新生入住宿舍(公寓),持本校入学交费收据到舍办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住宿。寒暑假期间住校,学生必须事先向舍办提出申请,但要服从统一管理;毕业或者休学、退学的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2日内离开宿舍。
第八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学校分配的房间和床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寝室内的家具或者设备,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严禁学生校外租房,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学校基本不支持学生走读。
第十条 自觉注意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等电器,一经查出,没收器具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讲究公共卫生,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严禁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乱丢垃圾;严禁随地吐痰;学生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或者推进宿舍楼内;学生宿舍严禁饲养小动物(宠物);阳台严禁乱堆放物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坚持起床后整理内务。各类物品放置有序,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室内墙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帖、乱挂、乱钉。寝室长安排寝室同学轮流值日及每周三下午寝室卫生大清扫。将垃圾倒入垃圾袋,由清洁员负责清理。严禁将寝室内垃圾扫入楼道或者堆放在门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入住学生必须遵纪守法,严禁在宿舍进行赌博、酗酒、打麻将、打架斗殴等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严禁在宿舍内非指定地点张贴标语、广告、大小字报;严禁在宿舍内搞封建迷信活动、校园内经商或者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易燃易爆物品及淫秽书刊和内容不健康的音像制品进入宿舍,违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宿舍大门早6:00开门,晚10:00关门。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晚上息灯后,严禁在宿舍大声喧哗。锁门后未经门卫同意,不得早出晚归,否则必须说明理由并验证登记。严禁爬围墙、护栏或者窗户进出宿舍,损坏护栏、窗户者,必须承担修复费用。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为保证宿舍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学生必须接受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对于陌生人进入宿舍要立即查问,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不急用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和钥匙要妥善保管,人离开宿舍要锁门;熄灯后禁止在宿舍内点燃蜡烛;严禁在宿舍楼内做饭、烧水、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爱护宿舍内的消防器材,违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有肇事者承担刑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违者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收取住宿费;上课期间,宿舍内不得逗留外来人员;严禁留宿异性,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门卫会客制度,来访客人必须在门卫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严禁进入异性宿舍(执行公务除外),对于擅闯异性宿舍者,给予纪律处分。顶撞、辱骂、殴打以及妨碍执行公务者或者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损坏照价赔偿;如果故意破坏,除罚款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寝室的门锁不得随意更换,若有损坏需要更换,由舍办负责更换。
第二十二条 宿舍区内不准踢足球、打篮排球,违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做书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如有其他违纪行为,依据我校《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前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主准。

大连大学   

200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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