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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6-06-26 14:52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主体地位,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我校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保证学生申诉权利,受理学生申诉的行政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本着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和程序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如取消入学资格及各种纪律处分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处理决定生效。

第七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申诉人在提出申诉的同时,必须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或充分的依据。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可以依据《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处理。申诉人应当配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符合条件,申诉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3.不符合申诉范围及条件的,要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及理由。

对同意受理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条  受理学生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调查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方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处分恰当的,可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2.被申诉方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责令被申诉方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1)处理、处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和滥用职权的。

第十二条  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申诉处理意见送交申诉人。送交方式如下:

1.申诉人本人签收或其代理人签收;

2.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无法签收的,按照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送交(以邮戳日期为准);

3.邮寄方式仍无法送交的,采用公告方式,视为送交:即在校内指定公告栏内发布公告或在学校校园网上指定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原处理有效。

第十五条  在申诉复查未作出处理意见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复查决定生效。

第三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申诉复查工作中,可以根据申诉人(申诉代理人)的请求,也可以根据复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听证的方式处理申诉。 对没有请求听证的申诉人,在实施听证前应当征得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同意。因复查工作的特殊需要,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研究也可以做出听证的决定。

第十八条  听证工作必须设置听证主持人1人,听证记录员2人。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任。听证的参加人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诉人可通过书面授权方式委托12人代为申辩。即使委托申辩人,申诉人本人除有正当理由外,也必须同时出席听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代表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应当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场;

6.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不得隐瞒事实。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申诉人的权利、义务;

2.宣布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宣布申诉人申诉的事项;

3.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单位经办人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陈述;

4.申诉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事项、申诉原因和依据进行陈诉、申辩,并应当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证人、证言等);

5.在听证主持人允许下,听证参加人可以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对申诉人和被申诉方的代表进行询问;

6.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7.听证记录员1人负责文字记录,1人负责录音。听证工作结束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参加听证双方的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的文字记录上签名盖章;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负责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在听证过程中,可以同时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委派学生监督员参与听证,予以监督。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长委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制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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