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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相关优待政策
2011-10-20 13:36   1319089001 审核人:
    1、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下一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即停止发放。
(摘自《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征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意见》(辽征【2011】2号))
    2、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原则上不再允许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摘自《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征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意见》(辽征【2011】2号))
    3、占我市义务兵征集指标应征入伍的(含户籍不在我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当地非农民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给予优待。退役现役后,不愿复学的,无论入伍前是农民户籍还是非农民户籍,均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复学的,由入伍地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高新园区、保税区按区内人口占八区人口比重承担,大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摘自《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11号))
    4、大连市在每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岗位时,安排一定数量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面向社会报考大连市事业单位的退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如退伍当年未能参加面向社会报考事业单位或未被录取的,只要符合年龄、身体、政审条件,可继续报考并享受上述优待政策。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在招聘教师时,优先录取师范类、具备教师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摘自《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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