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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6-06-30 13:26   审核人: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待金发放标准全省按照城乡统一的原则统筹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义务兵服役当年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平均水平确定。二、优待金发放方式义务兵在服役满一年后,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将优待金逐年发给义务兵家庭。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和统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本数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优待金直接发到义务兵家庭个人账户。优待金一般应在 6 个月内发放到位。普通高等学校异地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给优待金。三、优待金的筹集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所在市、县(市、区)负担;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省、市、县负担比例按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比例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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