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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
2016-06-27 18:06 姜立君  审核人: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解决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问题,确保其都能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省政府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农村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对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补充,是我省设立“寒窗基金”后实施的又一项资助贫困学生入学的新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认真组织好实施。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范围和对象:全省县、区(含县级市及郊区)以下农业户口当年考入我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专、民办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对当年考入省外高校确属贫困学生继续给予“寒窗基金”资助,保证其入学。需申请助学贷款的,到考入的学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城镇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仍在考入学校所确定的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三、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学费贷款为主。在校期间生活费由勤工助学、爱心助学工程和高校收费中提取的资助金给予解决。贷款额度按当年考入学校收费标准,一般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确定贷款年限,但不得超过学制年限。

  四、为减轻贫困学生偿还贷款负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财政全部贴息政策。其中,50%由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支付;50%由“寒窗基金”资助金支付。贴息年限最长为8年(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金,逾期贷款全部由贷款人付息)。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给予“寒窗基金”资助和在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生源地国家助学财政贴息具体办法。

  五、省政府设立助学贷款保证金。由省教育厅在农业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集中管理。经办银行原则上按保证金5倍额度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保证金每年筹措1000万元。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及银行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六、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定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承办。各级政府和教育、财政等部门及高等学校要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给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经办银行要本着办理方便、手续简化、贷款及时、服务周到的原则,制定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设立开办网点,培训业务人员,为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做好准备工作。对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提供证明资料的单位和学校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对不符合贷款条件取得助学贷款的要取消其贷款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省内各高等学校要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衔接工作。在印发《入学通知书》上要加盖学校收费帐户名称和帐号,并及时为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

  七、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向社会广泛宣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重大意义和请领程序,使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县(市、区)的广大学生和家长都了解有关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广大学生进行诚实守信教育,增强信用意识,宣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回报社会,建设家乡的热情和责任感。

  八、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要加强生源地助学贷款监督、指导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附件:辽宁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

辽宁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证我省每一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省政府决定从今年高校秋季开学起,在我省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和受理银行。
  (一)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将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由借款人所在高校转到其家庭所在地经办银行审核、发放和回放。
  (二)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负责,其下设营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具体操作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另行规定。
  第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开办范围和对象。
  (一)开办范围:除去年开办的15个贫困县(市)外,扩大到全省县、区(包括县级市和郊区)。
  (二)贷款对象:县(市、区)以下农业户口当年考入我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专、民办分院和民办学校)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三)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发放“寒窗基金”资助,但对当年考入省外普通高等学校的贫困学生继续享受“寒窗基金”资助,帮助其入学。如需申请助学贷款则到所考入的学校办理。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额度及年限。
  (一)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根据各县(市、区)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人数和贫困学生所占比例下达生源地助学贷款额度。各县(市、区)经办银行在其下达贷款额度内具体办理助学贷款业务。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学费贷款为主。贷款标准按当年考入学校收费标准确定;在校期间生活费由勤工助学、爱心助学工程和高校提取资助金给予资助。
  (三)借款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可申请在校期间部分或全部学费的贷款(即可贷一年或按学年制贷款)。对考入收费较高的艺术类院校或民办学校限定贷款额度,一般每学年5000元,其余部分自行解决。
  (四)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在每年高校秋季开学前直接划拨到学生所在学校帐户。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信用贷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入学通知书,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属农村户口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乡、村政府提供有效证明;所就读高中学校提供核实证明。
  (三)努力学习,品德优良,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四)本人和父母承诺有关偿还贷款的责任和保证。
  (五)向经办银行提供考入高校银行帐户和帐号(各高校要在入学通知书上加盖学校收费帐户)。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
  (一)需要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即可到家庭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填报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有关必要资料。
  (二)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由经办银行指导填写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审核同意贷款后,在其入学通知书上填写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说明反馈给学校。
  (三)经办银行自承办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助学贷款办理完毕。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定借款合同。按学年(每年高校秋季开学前)由借款人或其父母填写借款凭证,若借款人中途需要停止贷款,需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遇特殊情况需追加助学贷款的,可另行申请办理。
  (五)借款人毕业前,应由本人或委托父母与经办银行办理偿还贷款确认手续或合同,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就读学校,否则学校不给办理毕业手续。
  第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承付。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国家现行利率政策执行。为了减轻贫困学生的经济负担,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全部财政贴息,借款人只须偿还本金。贴息资金由财政承担。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重复给予“寒窗基金”资助贴息由省学生贷款管理部门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季度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归还。
  按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应在借款人毕业后4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根据个人收入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或毕业后即刻偿还贷款,也可由父母或亲属代其偿还。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如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无法在合同期内偿还本金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内偿还,但逾期部分不再给予贴息。
  第八条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所在高校要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跟踪反馈工作,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转学、退学、开除或被宣告死亡、失踪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或协助催收贷款。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单列科目反映,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并享受免征其利息收入营业税。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规定及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助学贷款后确实难以收回的,采取所有措施后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呆帐,经办银行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在2003年高校秋季开学前期实行。对2002年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依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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